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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墓地关于名人搬迁政策
浏览:748发布日期:2020-07-04 08:53:59
截止目前,国家层面未对知名人士墓统一界定。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,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(一)耕地、林地;(二)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(三)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;(四)铁路、公路主干线两侧。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,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,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,不留坟头。按照《民政部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港澳办 国务院台办 国家民委 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0〕93号)规定,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墓,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(包括华侨公墓);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,应迁入当地公墓。
文章出自:宁波墓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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